2023年中级社工法规政策考试复习第五章

更新时间:2023-10-07

2023年中级社工法规政策考试复习第五章

第五章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

 

第一节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

(一)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

1、结婚的条件:男女双方完全自愿(双方、本人、完全自愿);法定婚龄(男≥22周岁,女≥20周岁);一夫一妻原则。

2、结婚禁止条件: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。

3、无效婚姻情形:(1)违反一夫一妻制;(2)禁止结婚亲属关系;(3)未到法定婚龄;

4、可撤销婚姻:(1)胁迫的可撤销婚姻;(2)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。

(二)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

1、夫妻关系

(1)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:姓名权、职业、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、日常家事代理权、抚养的权利义务、继承权。

(2) 夫妻财产制的种类

①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,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;

②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,可分为共同财产制、分别财产制、剩余共同财产制等。

(3) 法定财产制

 

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

夫妻共同财产

夫妻一方婚前财产;一方身体受伤的医疗 费、生活补助费 ;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一方财

产;一方专用生活用品;伤亡补助费等。

工资、奖金 ;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知识产权 收益 ;继承或受赠财产(合同中确定只归一

方除外)。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(三)婚姻解除的条件、程序与法律后果

1、诉讼离婚法定理由:感情已破裂(4种法定情形)

(1)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

2)家庭暴力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3)赌博、吸毒恶2、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

(1) 军人有重大过错情形: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;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;赌博、吸毒恶习。

 (2) 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: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,男

方不得提出离婚;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

不在此限。

4、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

 

 

方面

主要内容

 

 

父母子女关系

(1) 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;

(2)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子女抚养问题

(1)  子女的抚养归属

①离婚后,不满2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;② 己满2周岁的子

,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,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;③

子女已满8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(2)  子女抚育费的负担

①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月总收入的20%-30%;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不超过

50%。

②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。

(3) 探望权问题: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

助的义务。

5、离婚损害赔偿要件

1)损害事实(财产、人身及精神损害);

2)配偶一方有 法定过错

3)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

4)离婚损害赔偿限于离婚时

5)请求权人无过错。

 

第二节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

1、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

(1) 被收养人的条件(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):①丧失父母的孤儿;②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③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。

(2) 送养人的条件:孤儿的监护人、儿童福利机构、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

(3)  收养人的条件:①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;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年满30周岁。无子女可收养2名子女,有子女只能收养1名子女。

(4) 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:①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;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。年满8岁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。

2、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

 

 

特殊收养

规定情形

 

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

子女

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、无配偶者收养异

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。

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

弃婴

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

 

收养继子女

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、收养人具备一定

条件、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

3、协议解除的条件

(1) 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(8周岁以上,应征得本人同意);

(2) 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3) 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。

4、诉讼解除

(1) 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: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

合法权益行为的,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。

(2) 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: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的。

第三节 财产继承法规政策

(一)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

1、继承的种类

(1)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: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;(2)参与继承的地位:本位继承、代位

继承、转继承。

2、继承权的丧失的原因

1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

2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

3)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

4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

5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。

3、法定继承人的顺序:第一顺序继承人—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继承人—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(二)遗嘱继承

形式

主要内容

要求

公证遗嘱

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

最有力、可靠

自书遗嘱

立遗嘱人亲笔书写

最常见、本人签名、注年月日

代书遗嘱

遗嘱人口授,他人代写

两个以上见证人、签名、注年月日

打印遗嘱

遗嘱人打印完成

两个以上见证人、签名、注年月日

录音录像遗嘱

口述,经录音、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

两个以上见证人

口头遗嘱

以口头形式设立

危急情况下、两个以上见证人

 

(三)遗嘱的无效

1、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;2、受胁迫、受欺诈所立遗嘱;3、伪造的遗嘱;4、被篡改的遗嘱;5、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。

(四)遗产分割

1、遗产的分割的原则

(1)先遗嘱继承,后法定继承;(2)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;(3)互谅互让、协商分割的原则;(4)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。

2、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—特殊情况

1)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,予以照顾

2)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,可以多分

3)有抚养能力,未尽抚养义务的,应当不分或少分

4)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可以不均等分割。

(五)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

1、有限责任原则;

2、连带责任原则;

3、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、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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