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
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
1、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
条件 | 主要内容 |
会员数量 | (1) 单位会员,会员数30个以上; (2) 会员全部由个人组成,50个以上; (3) 会员由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,则会员总数≥50个。 |
名称规范 | (1) 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 (2) 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场域一致。 (3) 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“中国” 、“全国” 、“ 中华”字样。 |
专职工作人员 | 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。 |
2、年检与评估
(1) 年检制度: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初审同意后,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(2) 评估: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。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,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。
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
1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责任分类
(1)民办非企业单位(个体):个人出资;
(2)民办非企业单位(合伙):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;
(3)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: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。
2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
(1) 名称规范(符合民政部规定);
(2)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,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/3。
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
1、基金会的设立条件
(1)全国性公募基金会: ≥800万元;(2)地方性公募基金会: ≥400万元;(3)非公募基金会: ≥200万元。
2、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
(1) 理事会的规模为5-25人;
(2)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。理事任届期满,连选可以连任;
(3) 理事选任限制
①非公募基金会,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;
②未担任职务理事,不得获取报酬,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1/3。
(4)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;
(5) 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;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3、理事会的职责
(1)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(2) 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
(3) 下列事项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①章程的修改;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③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④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4、基金会财产的管理
(1)公募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:不低于上一年收入70%;
(2)非公募基金会支出,不低于上一年余额8%;
(3)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,不超过总支出10%;
(4)公募资格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,不低于上一年收入70%或前三年平均数额的70%;年度管理费不超过总支出10%。

